為提升滅火器藥劑更換、充填廠商之作業能力與 服務品質,確保滅火器設置後之滅火功能,建立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機制,內政部100年10月21日以內授消字第1000825582號令訂頒「滅火 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規定」,主要規範從事滅火器藥劑更換、充填等廠商應具備合格人員、器材設備及固定作業場所,作業之廠商須檢具相關文件,向作業場所所 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提出申請,經派員實地審查合格後,發給證書。作業規定中亦規範檢修環之裝設、標示之格式與張貼,以充分揭露相關業務之執行資 訊,便於消費者了解,各類場所管理權人於辦理滅火器性能檢查、藥劑更換及充填亦應委託合格廠商辦理,以確保品質。
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第2篇第1章滅火器、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規定中之滅火器性能檢查頻率、張貼標示、裝設檢修環、施行水壓試驗及由領有作業證書廠商施作等相關性能檢查事宜,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