水源地文教基金會志工隊組織章程
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 修訂
一、 依據
1. 內政部志願服務法
2. 台中市政府推動志願服務建構愛心城市實施計畫
3. 本會制定有關志工隊志願服務規章
二、 招募辦法
1. 凡認同本會服務宗旨之13歲以上國民皆可報名,經本會面試審核後得以正式通知聘任。
2. 18歲以下在學青年需有家長(監護人)簽名同意書。
3. 在學青年志工憑學生證,可免繳志工隊費,其餘志工每年需繳交志工隊會費300元整(含入會費),以利志工團隊運用。
4. 本會志工須參與志工職前及在職訓練,並至少服務一年達100小時。
5. 願意遵守志願服務法及本會之規定者。
三、 組織架構圖:
四、 教育訓練
1. 志工職前訓練
經本會審核後之正式志工,需參加由本會辦理活動之志工服務,以當作職前之實習服務(至少五小時),從實習中瞭解本會辦理活動流程及參與服務內容,由資深志工及本會工作人員給予指導。
2. 志工在職訓練
1. 接受市政府辦理各項基礎、特殊、成長、領導、督導教育訓練課程。
2. 其他訓練課程:本會鼓勵志工主動參與其他單位辦理之相關研習課程,以增加志工專業能力之素質。
五、 管理辦法
1. 志工值勤須知
■ 準時出席,不遲到早退。
■ 確實遵守服務倫理守則。
■ 志工服務主動真誠、互助互信。
■ 妥善保管本會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。
2. 志工隊費運用情形:
志工隊費專款專用。舉凡志工行政及活動所需,包括志工慶生、獎勵贈品、通訊手冊、志工旅遊及聯繫、雜項費用等,每月志工月例會由財物長負責報告支出明細。
六、 服務項目
1. 行政組:可長期/定期來本會服務者為佳。
2. 活動組:社區關懷據點老人服務、各項文教活動支援。
七、 志工考核及獎勵辦法
本會志工各項獎勵及表揚方式均以當年度計算,由本會統籌規劃。
八、 附則
1. 志工均為無給職,但可依本會或志工隊經費狀況下支領交通、誤餐及特殊保險補助費。
2. 參與服務工作人員應遵守本會相關規定。
3. 本辦法經會長核定後公告實施,未盡事宜得修訂,修訂時亦同。